市人社局提示,這樣不可以。社會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即使職工與用人單位商議簽訂了不參加社保的所謂“協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有網友咨詢:“畢業后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今年年初我的繳費年限已達15年。那我可不可以和單位協商,不讓單位再幫我繳社保?把應該個人繳的那部分直接給我發現金可以嗎?”
市人社局提示:是不可以的!
社會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即使職工與用人單位商議簽訂了不參加社保的所謂“協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上述網友雖然已經繳費滿15年,滿足了目前申領基本養老待遇關于繳費年限的條件,但是只要與單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就要履行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而且,從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角度出發,現行的養老待遇水平的高低與繳費時間等因素密切相關,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繳費年限越長,繳費水平越高,則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
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依法依規參保,享受權益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