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于2020年6月入職某公司,月工資20000元。公司在與張某訂立勞動合同
時,要求其訂立一份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協議內容包括“我自愿申請加入公司奮斗者計劃,放棄加班費。半年后,張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費。公司認可張某加班事實,但以其自愿訂立放棄加班費協議為由拒絕支付。張某遂申請仲裁。
案例解析
解析:加班費是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約定放棄加班費協議免除了
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權利,顯失公平,應認定無效。本案中,公司利用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的主導地位,要求張某在其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上簽字放棄加班費,既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公平原則,侵害了張某的權益。故公司應支付張某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