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陳某于2013年2月25日入職廣東某風機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購買了工傷保險。2013年12月24日18時35分許,陳某在下班途中駕駛自行車與駕駛摩托車的郭某發生交通事故。2014年3月20日,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兩人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2014年3月2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某屬于工傷。事故后,該風機有限公司支付了266000元醫療費給陳某。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不了,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原告陳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其傷害被認定為工傷,被告已為原告購買了工傷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原告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原告要求用人單位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營養費等費用,依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是否有義務先行向勞動者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從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來看,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種強制性行政義務,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并繳納保險費。勞動者因工傷受到損害,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待遇,工傷保險賠償款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項目及數額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確定。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基本的管理及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這個職責屬于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范疇。用人單位沒有義務先行向勞動者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基本的管理及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用人單位沒有義務先行向勞動者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