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1日,某建筑公司與某土地礦產開發交易中心簽訂《城鄉建設用地項目施工項目》,約定由該建筑公司負責施工。合同簽訂后,建筑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個體承包人陳某,陳某組織多名農民工人員進行施工。其中,馬某負責轉運砂石,11月26日,馬某在施工現場倒砂石過程中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事發后,馬某親屬要求建筑公司給予馬某工傷保險待遇,但建筑公司以與馬某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為馬某申請工傷認定。
本案中,建筑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陳某,根據上述規定,當馬某發生工傷事故時,應由違法轉包的建筑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建筑公司拒絕給馬某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樣化和復雜化,勞動關系也出現多種樣式。工傷認定已經突破了勞動關系這一前提,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也可以認定為工傷,這條規定也與我國建設工程領域存在的違法分包、轉包情形息息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