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學畢業生,日前被一家用人單位聘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認為,由于我沒有工作經驗,需要設立試用期。這個我同意了,但是,用人單位與我簽訂的勞動合同是2年期的,試用期卻設立了3個月,我自行查找勞動法律法規,發現這樣的約定似乎是超越規定的,但我不知怎么辦是好?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你所服務的用人單位雖然與你簽訂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卻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顯然,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
有這樣幾種做法可供參考。第一,在雙方簽約時,發現這一問題,勞動者可以當即指出,要求用人單位更改。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更改或強詞奪理,勞動者可以放棄簽約。第二,對于特別需要這份工作的勞動者來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約后,可以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舉報,通過政府部門的監管之手糾錯。第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約后,可在一年之內,以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為由,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將這一個月的試用期直接按正式用工算,補足其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