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于2012年8月16日入職某家居廠,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10月,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某家居廠向其支付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8月1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11個月雙倍工資44565.51元。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楊某已經(jīng)超過法定時效且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存在時效中斷、中止情形,遂駁回其訴訟請求。
分析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糾紛的法定前置程序,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此,勞動爭議糾紛的時效期間區(qū)別與普通民事糾紛,勞動者應當從知道自身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nèi)及時提出申請,否則,可能面臨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