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于2019年10月30日到某冷鏈物流公司工作,受疫情影響,冷鏈物流歇業,公司未支付鄭某2020年3月的工資,鄭某于2020年4月2日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協商未果,鄭某先后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及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共計12000元。
審理裁判
雙方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公司向鄭某一次性支付4000元,并且當庭履行。
法官點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賦予了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力。但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時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生存發展受到嚴峻挑戰,并繼而影響到企業職工的待遇。在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法院要樹立平衡保護理念,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企業生存發展并重,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盡可能用調解的方式,合理平衡雙方因疫情帶來的損失。勞資雙方也應該本著“共商共諒”的原則主動進行協商,努力尋求雙方的利益平衡點,共克時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