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曾在我省一地或多地參保繳費
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印發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及相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后,向待遇領取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轉移歸集個人全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歸集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在待遇領取地申領基本養老金。
2.轉移歸集后仍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條件
如有符合《關于完善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規定的補充通知》(粵人社函〔2012〕1579號)規定的情形,可按照該通知規定申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業務或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業務,繳費至滿十五年后,再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規定延長繳費)
可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及相關規定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4.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可以向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退回個人賬戶儲存額。
5.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
其遺屬可以向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回個人賬戶余額。其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其遺屬還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具體標準按規定執行。參保人在多地參保的,遺屬不得重復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