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為某賓館女員工,于2013年8月1日入職,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自2015年6月15日起,何某一直患病休病假。2015年7月31日,賓館向何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何某認為自己尚在醫療期內,賓館終止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遂申請仲裁要求某賓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按照何某的累計工作年限和在某賓館的工作年限,何某的醫療期應為6個月,某賓館終止勞動合同時,何某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按照法律規定,某賓館應將勞動合同延續至何某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后,才可終止勞動合同,故裁決某賓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醫療期是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的期限由勞動者的累計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決定,從3個月到24個月不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