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非因工受傷,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因為自駕游發生車禍,受傷的趙女士遵照醫囑住院治療、休養6個月。基于趙女士就醫期間不能正常上班,公司的工作崗位屬于“一個蘿卜一個坑”且無人替代她的工作,公司遂決定解除趙女士的勞動合同,另行聘用他人。
趙女士認為,公司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她作為一名連續在公司工作6年的員工有權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
公司不得解除趙女士的勞動合同。
本案涉及一個醫療期問題,該期限是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時限。
根據上述規定,趙女士可以享受6個月的醫療期。期間,公司不僅無權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且要按照法律規定向其支付工資待遇。如果公司執意要將其解聘,那將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屆時,趙女士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要求公司向其給付醫療期內相關待遇,同時,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