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于2021年9月8日生育一子并進入產假期。2個月后,公司向她快遞送達《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該通知載明:“你的勞動合同將于2021年11月10日到期,屆時公司不再與你續簽。由于你尚在哺乳期,故勞動合同依法順延至2022年9月8日哺乳期結束。”
2022年5月18日,武某因身體原因無法繼續母乳,加之找到了新單位,于是就向公司口頭提出提前終止哺乳期,辦理退工手續,結算經濟補償金。可是,公司不同意并對她表示:“你若堅持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遞交書面申請,這樣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女職工的哺乳期為1年,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至嬰兒滿1周歲止,該期限不以喂養方式、個人身體原因是否具備哺乳條件而發生變化。所以,武某口頭要求提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公司當然不能答應。否則,公司就要承擔因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而須支付賠償金的后果。
當然,法定“續延期”對女職工來說則是一種權利,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也就是說,女職工在哺乳期內可以申請離職。本案中,公司為了避免因口說無憑而承擔不利后果,讓武某遞交書面離職申請,自然是正確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武某在哺乳期內主動離職,公司是不用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