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普通員工。2個月前的一天,我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傷害,造成雙腿多處骨折。在醫院治療期間,經公司申報我被人社局認定為工傷。由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護理,于是,我就要求公司支付護理費。可是,公司說其已經為我繳了工傷保險費,其不該再承擔這筆費用。公司還說,讓找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護理費。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且已經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護理費在內。而護理費又分為停工留薪期護理費和評定傷殘等級后生活護理費兩種,其支付義務人是不相同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