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是江蘇省鎮江市某勞務公司的員工,于2019年3月5日被該派遣至揚中市某公司工作。2019年11月5日下午,王某某在揚中市公司車間工作過程中,被車間過道口的叉車軋傷右腳,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右第1、2跖骨骨折,事發當日王某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花費大量醫療費并有誤工損失。2020年6月王某某自行與勞務公司達成口頭工傷賠償協議,由勞務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工傷補償15000元,后該公司支付王某某15000元,王某某從勞務公司辭職。
事后,王某某向揚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20年8月1日,揚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2020年10月27日,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作出鑒定,認定王某某為十級傷殘。
2021年3月22日在揚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下,王某某與某勞務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勞務公司追加支付受援人王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合計35000元。
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一項制度。企業、社會團體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主繳納工傷保險費。企業、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