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勞動合同期滿,公司終止合同要支付2倍補償?
小白是某教育公司員工,2017年2月入職,在職期間,與公司簽訂了三次勞動合同。
2020年5月6日,小白向公司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月30日,公司通知小白雙方勞動關系自5月31日終止。小白離職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資為7076.25元
離職后,小白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90650元。
2020年11月2日,仲裁委裁決公司向小白支付賠償金49533.75元
判決:雙方已連續訂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與小白已連續訂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小白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的一項、第的二項規定的情形,同時小白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明確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本案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公司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由不與小白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規定,公司應支付的賠償金數額為49533.75元(工資×3.5個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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