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大伯今年已年逾七旬,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前身體健康,在一家汽車4S店從事倉庫保管和衛生工作,該4S店
亦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每月固定地向其支付“工資”6000元(有轉賬附注)。
2019年9月,章大伯因交通事故受傷后,4S店停止支付相應的工資。現章大伯向法院起訴,請求事故責任方及
相應的保險公司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產生的各項損失。
案件審理
審理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發生交通事故時,章大伯已年逾七旬,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其是否有權主
張誤工費損失的賠償。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章大伯雖然已年逾七十,但其一直在做工,也有相對固定的收入,現其也已經提供證
據證明在案涉交通事故受傷后因誤工減少收入的事實,故按其受傷前6000元/月的工資標準計算,認定其5個月
的誤工費損失30000元。
在司法實踐中,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情況下,法院通常適用省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
度全社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來確定其因誤工的收入。因浙江省統計局2021年度不再公布全社會在崗職工年平
均工資之統計數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參照其公布的浙江省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來確定受害人因誤工
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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