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自2020年3月起在一家銷售公司下屬的門店從事銷售工作。入職時,雙方訂立了一份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約定張先生的小時工資不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每天工作不超過4小時。但實際上,公司對張先生的管理并沒有照著合同執行。張先生在門店工作期間,每天工作5小時至6小時不等,每月休息2天,每周工作時間均超過了24小時。
因張先生所在門店的銷售業績連續數月不佳,2020年8月,銷售公司宣布關閉該門店,并口頭通知張先生解除勞動合同。張先生認為公司這么做是違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公司卻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中,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主動終止勞動關系的,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公司和張先生簽訂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也一直按照小時工資計酬,因此,公司是合法終止勞動關系,不應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張先生則認為,從雙方的實際用工情形來看,已不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因雙方在這個問題上未達成一致,張先生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處理結果
經仲裁委調解,公司認識到自身用工管理的不規范,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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