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起,袁某一直在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袁某稱,自己受聘于某醫院,但該醫院未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僅口頭約定工資為每日200元。袁某表示,自己遵守某醫院的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聽從某醫院護士長的安排,在固定樓層對病人進行護理并收取費用,雙方之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2020年5月初,某醫院單方通知袁某,以袁某服務態度差、工作不負責任等理由辭退袁某,并收回護工證。
袁某認為,自己與某醫院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醫院無故辭退自己,應支付經濟賠償金。袁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申請被駁回后,袁某向法院起訴。
袁某表示,自己在從事護工期間,工作是由醫院護士長指派,需要接受醫院方的管理,遵守病區張貼的各項規章制度,且陪護服務費均按月領取,符合勞動者按月領取勞動報酬的特征,與某醫院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袁某在某醫院從事陪護工作,根據患者或患者家屬的指示和安排,對患者進行護理和幫助工作,由患者方支付勞動報酬。可見,袁某并未受某醫院委派、招聘,其護理期間、工作內容、收入報酬等均由袁某與患者或家屬協商決定。袁某與某醫院之間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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