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業態下勞動關系認定存在挑戰
4月29日,廣東高院發布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某傳媒公司訴李某勞動爭議案備受關注。
在該案中,某傳媒公司與李某于2019年6月簽訂經紀合同,作為該公司的簽約藝人,李某每天工作8小時并在釘釘打卡考勤,根據公司安排完成短視頻拍攝。公司每月向李某發放“工資”,并按公司規定比例分配收益。因對收入結構存在異議,李某提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深圳中院審理認為,雙方實際履行的內容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遂判決雙方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記者留意到,上述案件的案情與廣州中院審理的伍某訴某皮具公司勞動爭議案非常相似。伍某與某皮具公司在2019年8月24日簽訂合作協議,伍某在某平臺擔任主播。后伍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并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勞動關系。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合作協議,但從協議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來看,某皮具公司決定伍某的工作時間、地點和方式,伍某服從某皮具公司的用工指揮,且協議確定伍某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雙方用工關系具有人格從屬性特點。伍某的收入報酬直接來源于某皮具公司,且雙方明確約定為“工資”,故雙方用工關系具有經濟從屬性的特點。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