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規定,員工遲到或早退超過30分鐘,當日內既遲到又早退達到30分鐘,或沒有考勤記錄者,一律視為曠工。1年內連續或累計曠工達到3天以上的屬于嚴重違紀,公司有權即時解除勞動關系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照此計算,王碧綺(化名)在1年內累計曠工達到100天,但公司并沒有說什么,且向她正常支付了工資。
正當王碧綺感覺一切安好之時,公司突然以多次曠工構成嚴重違紀為由將她辭退。她認為自己屬于高管,不需要進行日常考勤,因此,不存在曠工行為。此外,公司從未因曠工一事與她溝通過。事實上,如果她真的有這么多曠工,那就無法開展工作了,公司也絕不會讓她在此工作1年多時間。
對此,公司稱其未因王碧綺缺勤扣發工資系對高管的容忍,但其這樣做并不代表對曠工行為的認可或喪失了依法解聘對方的權利。法院認為,結合出勤記錄及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可以看出公司沒有對王碧綺的多次缺勤情況作出處理。根據雙方陳述,王碧綺主張其工作時間不定時、公司不對其考勤具有高度可能性。鑒此,二審法院于4月22日確認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其向王碧綺支付賠償金等2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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