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6年9月進入某公司工作,工種為駕駛員。該公司的《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在駕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負事故全部責任,罰款總損失的5%;負主責,罰款總損失的3%;負同責,罰款總損失的2.5%;負次責,罰款總損失的1%;對駕駛員罰款最多不超過3000元。李某先后發生四次交通事故,公司總共對其罰款3000元。
2018年7月16日,公司以李某多次發生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以及李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通知李某解除勞動關系。后李某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和退還罰款。
律師解析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定。且實施主體僅限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等。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同時還規定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上述條款之外,再無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款項的法定情形。可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并未規定企業罰款權。
除了罰款,諸如上班遲到扣工資、員工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扣工資、女職工孕期產檢扣工資等情形寫入公司規章制度,也同樣沒有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