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6日下午,袁某經個人介紹到某酒店應聘服務員工作。雙方對勞動報酬、勞動內容和勞動時間進行了初步約定,但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填寫員工登記表。
當晚,某酒店將袁某安排在員工酒店內住宿。5月27日上午8點20分,袁某按照某酒店的時間要求來到酒店,并在員工簽到單上簽字。隨后,袁某在某酒店內勞動。
上午大約10點,袁某在酒店內吃完早餐去廚房洗碗時,不慎滑倒摔傷致殘。雙方因醫療費用發生糾紛。袁某遂于2020年8月6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某酒店之間構成勞動關系。
仲裁委經開庭審理后,裁決:確認袁某與某酒店存在勞動關系。某酒店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判決:袁某與某酒店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判決作出后,某酒店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袁某與酒店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對勞動報酬、勞動內容和勞動時間進行了初步約定。袁某在次日早上8點20分依照某酒店的勞動紀律在員工簽到單上簽字,并在其后1個多小時的時間內一直在某酒店內勞動,因此,應認定袁某與某酒店之間形成了勞動用工,建立了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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