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貿公司工作多年,我想自主創業,我向公司提出辭職之后,雙方經協商簽訂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確定了我的離職日期,并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
離職2周后,我因身體不適前去就醫,醫生確診我已有身孕40天。由于有了身孕,再求職有很大難度,我就想回到外貿公司繼續工作。
我找到外貿公司領導,以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三期”女工解約、自己辭職并非真實意思表示系重大誤解所致為由,請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對方一口回絕。
你的辭職申請應當算數,你與外貿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難以恢復。理由如下:
其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適用該條規定是無任何限制條件的,即法律并不禁止“三期”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其二,你主動辭職,系你的真實意思表示。你聲稱辭職之意思表示不真實,系以在獲悉懷有身孕之事實后予以反推辭職之意思表示,有違事物發展順序。而外貿公司對你早已懷孕的情況并不知情,不存在過錯。因此,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你主張恢復勞動關系于法無據,外貿公司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的做法并不違法。你的工作已經無法恢復,但你的這一經歷可以提醒已婚女職工,無論是主動辭職還是被辭退,或者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用人單位不準備續簽時,應當先到醫院做個檢查,確定自己是否已懷孕,然后再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正確的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