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我入職某汽車銷售公司,雙方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試用期工資每月5000元,并填寫了《入職申請登記表》。入職后,經常請假看病。
2020年10月11日,我收到該公司發送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稱我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公司錄用標準。請問律師,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經常請假,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您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因您自身的身體健康狀況不能滿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不能提供用人單位對持續的、有效的勞動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在試用期內的出勤表現和頻繁的診療情況,反映出其不具備能夠適應公司安排的正常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的身體條件,不能滿足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其能夠提供持續的、有效的勞動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該公司因而在試用期滿后解除與您的勞動關系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因您在試用期內頻繁請假看病,不具備能夠適應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時間和工作量的身體條件,被證明不符合該公司錄用條件的,該公司可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
身體健康狀況及出勤率系是判斷勞動者能否完成勞動義務的基本條件之一,勞動者經常病假缺勤會影響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的開展,用人單位將員工的身體健康狀況及出勤率作為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查內容與要件亦屬于合乎常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