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女士于2011年6月入職某公司,擔任出納一職,雙方簽訂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付女士的月基本工資為1800元,加上崗位工資每月共計6000元。付女士在職期間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生育保險。2012年9月,付女士懷孕,之后一直堅持工作,只是有時按照醫院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但每次產檢公司都將此算作事假,并扣發付女士相應的工資。2013年6月5日,付女士生育一女,產假期間公司一直按照付女士基本工資標準每月向其支付。2014年6月,付女士向仲裁委請求該公司支付產檢和產假期間工資差額。
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關規定,女職工依法享有產前檢查的權利,懷孕女職工如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應計入勞動時間。且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等。
本案中,付女士與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2012年9月付女士懷孕,后其按照醫院的要求定時產檢,根據相關規定付女士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公司應按出勤對待,不能以事假、曠工等處理,因此該公司應支付付女士產檢期間扣發的事假工資。付女士在職期間因該公司未為其繳納生育保險,根據相關規定,公司應當按照付女士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所以該公司應支付付女士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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