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小張自A酒吧跳槽至B酒吧,與B酒吧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但兩個月后,小張就離職了。萬萬沒想到,B酒吧的負責人鄭先生拿著小張簽訂的借條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償還借款。
鄭先生起訴稱,為了幫助剛入職的小張盡快適應工作和生活,也為了維護公司人員穩定,他個人出借給小張22400元,沒有收取利息。同時,小張向他出具了親筆簽名并按手印的借條。借條明確約定,小張向鄭先生借款22400元,借期一年。
小張辯稱,這筆錢不是借款,而是入職之時B酒吧承諾給他的跳槽補償款,酒吧要求他簽借條,為了領取這筆錢,他沒多想就簽字了。然而,小張對于自己的主張并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先生提供的借條有小張的簽名按印,小張確認該借條的真實性,鄭先生也實際支付了相應的款項。小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清楚借條的內容及相關后果。小張稱該筆款項是補償款,但未提交充足的證據證明。最終,思明法院判決小張向鄭先生償還借款22400元以及逾期還款的利息。
市民簽借條需謹慎。收取的款項如若并非借款,請勿隨意出具借條。如需出具收條或簽訂合同,務必注明款項真實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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