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未訂立書面合同而辭職,可同時索要二倍工資與經濟補償
2021年7月2日,柳某進入公司工作。入職后不久,公司就為他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但只字不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事,經柳某多次交涉也無結果。考慮到沒有書面勞動合同,自己的各項待遇無法得到保障,柳某于2022年4月7日向公司遞交了辭職信,離開時公司沒有給柳某任何的補償。
針對公司的做法,柳某若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提出哪些請求呢?
柳某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可以提出以下兩項請求:
一是要求公司支付給二倍工資的差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柳某在公司工作9個月,期間因公司未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其支付8個月的二倍工資差額。
二是要求公司支付給1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存在侵犯勞動者權益的過錯行為導致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是一種侵犯勞動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離職的,無疑屬于被迫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立法精神,公司理應向柳某支付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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