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2月分包了某公司部分施工工程,并聘用多名民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公司代郭某向
部分民工支付工資,還向郭某支付工程款32萬元。2019年3月起,郭某先后拖欠67名民工工資41萬余元。同
年5月16日,有關人社局受理有關民工集體投訴后,向郭某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工資支付書,責令郭某
在十日內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資,但郭某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同年8月23日,檢察機關對郭某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期間,郭某家屬將拖欠民工工資41萬余元存入人社局賬戶,部分民工對郭某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
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并支付拖欠的薪酬,得到部分務工人員的諒解,可從
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
建筑領域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是治欠工作重點。本案中人民法院既追究了被告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責
任,又敦促其籌措資金結清所欠工資,得到了務工人員諒解,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