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電子公司單方面將符某某的崗位津貼設置為考核工資,只有完成一定的考核才能領取該工資,沒有完成
則不能足額發放,變相降低了工資,并因為符某某不同意降低底薪,將其從公司的微信工作群移出以逼其
離職。因符某某仍在處理客戶相關事宜,電子公司遂口頭辭退符某某。符某某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后向人民
法院起訴,要求電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電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銷售目標及符某某的業績,以及有關
銷售不達標處理的規章制度。符某某提交的工資條顯示其崗位津貼從原有的2000元降為0元,電子公司未能
舉證證明降低符某某薪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就調整工資結構協商一致。電子公司在此
情形下解除與符某某的勞動關系,應向符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典型意義】
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薪酬待遇,實質上是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
行變更,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
同,應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