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5年10月,岑某自帶車輛擔任某快遞公司的二程接駁員。快遞公司因岑某未按要求更換車輛而解除勞動
合同。2017年12月,岑某認為勞動報酬被惡意拖欠申請勞動仲裁后提起訴訟,要求快遞公司支付工資差額
2.7萬元、經濟補償10.3萬元并請求某快遞公司負擔2.5萬元車輛油耗。裁判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快遞公司基于運輸安全考慮,對運輸車輛使用年限有特殊要求,岑某未按
要求更換車輛存在過錯。快遞公司長期未足額支付工資也存在過錯,雙方雖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說法不
一,但可視為雙方均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快遞公司應支付岑某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并負擔
岑某自帶車輛工作所產生的2.5萬元油耗支出。典型意義本案是新業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案件。在生產過程中,生產工具一般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僅提供勞動力。本案勞動者不僅提供勞動,還自帶
用于完成快遞工作的機動車作為生產工具。在雙方未約定對車輛油耗應如何負擔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負
擔勞動者的車輛油耗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