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是否屬于工傷,與職工處于試用期無任何直接關系,只要符合我國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的認定的條件,就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并享受相關工傷待遇。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如果符合工傷的情形,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工傷保險法規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符合規定的情形,只要不具備排除工傷事由,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規定了工傷的認定標準。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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