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且無補償地解除勞動合同:......11、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兼職的;......”。 2018年5月7日公司以周爽工作期間兼職代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018年5月11日公司向周爽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其內容為: “周爽……原我司員工,擔任行政助理職務。任職期間我司發現其擔任兼職,嚴重違反我司規章制度,《關于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且無補償地解除勞動合同第11條,‘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兼職的’。經公司決議,我司于2018年5月7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雙方已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公司主張周爽存在兼職代購情形,并出具周爽2018年4月22日至4月28日朋友圈截圖、“冷晴韓國代購4月29日出發”微信群信息及5月7日談話錄音材料,周爽認可上述微信內容系其所發,但否認存在代購行為,也沒有謀取私利。 公司認為周爽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第四章的規定,故決定解雇。 2018年9月,周爽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775元。 2018年12月12日,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400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 公司不能證明周爽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從事有償或無償的兼職,僅以代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周爽在其微信群中明確注明“韓國代購4月29日出發”字樣且在5月7日與公司的談話中對其從事代購一節未予否認,故公司主張周爽有代購情形一節,法院予以認可。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周爽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從事有償或無償的兼職,僅以周爽代購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缺乏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對此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公司解除與周爽的勞動合同已構成違法解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鑒于周爽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依據上述規定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據此,一審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判決:公司支付周爽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400元。 公司上訴:公司明令禁止員工代購及兼職,周爽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屬合法解除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2017年2月21日周爽入職我公司,在人事行政部擔任行政專員。我公司明令禁止員工代購及兼職的行為,周爽自2018年4月起從事代購、兼職工作謀取私利。利用上班時間在微信朋友圈中發放代購產品信息,煽動公司員工購買、組群,嚴重影響工作質量及工作進度,擾亂工作氛圍,給我公司用工造成不良影響。 周爽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公司《員工手冊》第11條的規定“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兼職的”,經我公司決議于2018年5月7日予以辭退。周爽在談話過程中對于其從事代購及工作上的錯誤供認不諱,我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周爽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的內容,公司有權單方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二審判決: 公司僅能證明周爽從事代購,但并不能證明周爽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的兼職”,屬違法解除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公司以周爽違反公司“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兼職的”規定為由,與周爽解除勞動合同。周爽對解除理由不認可。公司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周爽從事代購,但并不能證明周爽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有償或無償的兼職”,故公司解除與周爽的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已構成違法解除,應向周爽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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