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在包工頭王某承包的建筑工地做泥瓦工。去年年底的時候,我在工地干活的時候,不慎從高處跌落。工友把我送到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肋骨骨折。我在治療期間,包工頭王某來看過我,為我支付了當時發生的醫藥費,并催促我跟他簽訂了一個私了協議,約定他給我2萬元錢,我不再因為摔傷的事情找他,以后的后果完全自負。
我本來以為2萬塊錢夠我治病了,可后來我的恢復情況不好,又再次住院治療,聽醫生說我還落下了終身殘疾。我希望王某能夠再給我一些賠償。
請問,我們這種私了的協議有法律效率嗎?(陳元)
陳元:
你所說的雇員受傷后在醫療期間的“私了”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對此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來看,可以認為雇員受傷后在醫療期間與顧主不公平的有損勞動者權益的“私了”協議中或者是傷者對雇主的一切問題自負的單方保證,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我國《勞動法》及《工傷保險條例》中都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的傷害承擔法律責任,并規定為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工傷保險條例》還特別強調不具備用工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用工中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其賠償標準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另外,《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中強調指出“工傷概不負責”的約定“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你與王某的“私了”及你的承諾,雖然不是在雇工前的約定,而是在事故發生后醫療期間的約定,但實質是免除王某作為雇主的法定責任,排除你作為勞動者的權利的行為,這不符合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因而沒有法律效力。如果你與王某協商不成,你可以訴訟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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