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打架,公司解除如何避免風險? 基本上所有的企業在規章制度里都有規定“在工作場所內打架斗毆人員視為嚴重違紀,企業可以辭退”。這一規定本無可厚非,本意是為規范員工勞動紀律,維持良好的勞動秩序,但該規定的適用需要適當結合具體的情形予以考量,否則企業就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一)規章制度方面 未能舉證規章制度的制定履行了民主程序以及公示或者送達給勞動者。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這里的規定用了兩個“應當”,而不是“可以”。 企業在舉證規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并已公示或者告知給勞動者,可以提交員工代表大會簽到表、會議議程以及討論會議紀要、結果通告、會議現場照片及公示照片、培訓簽到表、員工簽收表、送達地址確認書等一些證據來證明。
勞動者的行為不符合規章制度規定的情形。 (1)很多企業的HR由于不清楚打架斗毆在法律上的界定,籠統的把員工的所有過激的行為均稱之為打架斗毆,這樣的話很容易產生法律風險。 (2)另外很多企業還規定了員工在工作場所內打架斗毆,并且影響生產秩序的可以被解除。如果是這種情況,企業除了需要舉證打架斗毆這一行為之外,還需要舉證行為發生在工作場所內以及打架斗毆的情形影響了生產秩序。 (二)視頻監控證據方面 視頻監控之所以能作為企業方提交給法院的另一常見的證據,其優點是能較為清晰記載事發的時間、地點、人物、以及事發過程中雙方的行為。在企業方敗訴案例里,視頻監控這一證據多出現視頻記載的事發過程不連續、無法看清涉事人員體貌特征(例如有的單位工作期間需要戴口罩或者只能看到員工背影等)、以及無法直觀反應雙方的行為符合打架斗毆的情況。所以企業方在提交這一證據的時候需要重點從這些方面審查。 公安部門出警記錄或者員工自己事后寫的情況說明或者檢討書 證人證言 由于證人一般為企業在職人員,存在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所以企業需要盡可能在解除合同之前收集所有能收集到的證據,力求在解除之前就有一套完整證據鏈。 企業在解除前未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書面通知本單位工會,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行為,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充分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最終的意見和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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