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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院:自愿放棄社保聲明的效力,應從社會義務和民事責任兩方面分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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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hr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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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愿放棄社保聲明的效力,應從社會義務和民事責任兩方面分別理解  發帖心情 Post By:2019-6-5 16:19:45

   王小石于2013年5月28日至2017年7月17日在山東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為4900元。

  2014年5月5日,王小石向公司提交申請,因個人的一些原因,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任何社會保險,并表明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不向公司追究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2017年7月17日,王小石以郵寄通知的形式向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后王小石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申請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仲裁委不支持。王小石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先申請不繳社保,事后又以公司未繳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合同要經濟補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一審法院認為,王小石在公司工作期間向公司提交申請,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申請中明確寫明因個人原因不要求公司為其繳納任何社會保險,不向公司追究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擔。王小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提交該申請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見公司未為王小石繳納社會保險系遵循王小石本人的意愿,雖然雙方的合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但王小石以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王小石在職期間并未要求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也未提交證據證實其系因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離職,且其在離開公司后,在公司同意為其補交保險的情況下,其既未向本院提交補交社會保險申請,也未配合公司為其補辦社會保險手續。

  綜上所述,王小石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員工上訴:不論該申請書是否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公司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王小石不服,提起上訴。

  王小石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不繳社保申請系公司要求我提供的制式文本,并非我的真實意思表示,該申請書為預先打印好的制式文本,僅有我簽字,并非我自行書寫。另,根據前述法律之規定,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檔案、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系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因此,不論該申請書是否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因公司遲遲不為我繳納社會保險,我于2017年7月17日以郵寄通知的形式向公司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自2017年7月17日至今未主動與我聯系,為我補繳社會保險。

  本案系因公司未按法律規定為我繳納社會保險而引起,且我已經因此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并依法主張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不給我繳納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已成為既成事實。不論公司是否為我另行補繳社會保險,都不能免除公司因其違法行為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責任。

  二審法院:自愿放棄社會保險聲明的效力,應當從社會義務和民事責任兩個方面分別理解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王小石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能否得到支持。

  對于王小石簽署自愿放棄社會保險聲明的效力,應當從兩個方面分別理解。

  一方面,從民事義務和社會義務的角度,因社會保險系對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保障,繳納社會保險也系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故無論勞動者是否聲明放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該義務均不能得到豁免,勞動者也享有隨時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

  另一方面,從民事責任的角度,未辦理社會保險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即“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而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等,均以用人單位負有過錯為基本特征。因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權基礎,實際上是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中的過錯。

  而本案中,王小石自愿作出不辦理社會保險聲明,結合公司已普遍為勞動者補繳社會保險的事實,應當認定王小石未能辦理社會保險的主要原因為其個人的意志,若仍支持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原審判決未支持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符合立法本義,王小石的上訴不能成立。

  無論該聲明是否為公司預先制作,王小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未提供證據證實公司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時,應當對其簽字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故王小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案號:(2018)魯16民終2428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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