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莫愁于2012年3月14日進入上海某保險公司工作,雙方共訂立過三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為自2016年3月14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7年2月16日,李莫愁至金山醫院就診,當日作了肺部CT檢查,CT報告顯示為右肺下葉炎癥,診斷為肺炎。李莫愁為此就診至2月20日,之后未再就診亦未再作過肺部CT檢查。
2017年10月19日,李莫愁又至該院就診,診斷為“咳嗽、肺結節”,當日未配藥,僅開具了疾病證明單,建議休息30天。李莫愁當日向公司提交該疾病證明單申請休病假。
公司要求李莫愁提交CT報告及病史資料,李莫愁根據上述2017年2月16日所拍的CT報告自行制作了結論為“肺結節”的CT報告提交給公司。
2017年10月31日,公司向李莫愁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載:“由于自2017年10月19日起,您向公司提交多份偽造病史材料(如門診就診發票、CT檢查報告等),曠工至今,該行為已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決定從2017年10月31日起與你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惫疽崖男型ㄖ绦颉
2017年11月2日,李莫愁發送郵件給公司,稱:“病情和假條都是真實的,因為楊總強調必須要拍片報告,內勤也再三說沒有拍片報告不予準假,而醫生那邊說不需要拍片,這個病是通過聽筒就可以確診的,不得已提交了假的CT材料,但公司并沒有據此準我病假,所以我也一直在工作狀態!
雙方發生爭議。李莫愁要求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20,000元,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程序。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李莫愁于2017年10月19日向公司提交病假證明單申請休病假,基于李莫愁被診斷為肺結節,公司要求李莫愁提供病歷卡及CT檢查報告并無不當,符合其處《考勤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李莫愁應向公司提供真實的病史資料,但李莫愁向公司提交了虛假的CT報告,該行為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在無證據證明李莫愁有肺結節的情況下,醫院由此出具休息30天的病假證明單,缺乏客觀依據,公司由此不予準假并無不當。
李莫愁在病假申請未獲批準情況下,自10月19日起未再出勤,公司由此認定李莫愁曠工亦無不當,故公司以李莫愁曠工及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與李莫愁解約,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系屬合法解約,無需支付李莫愁違法解約賠償金。
【員工上訴】
李莫愁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我提供的《診療手冊》中明確記載“咳嗽、肺結節”,肺病咳嗽有明顯外部癥狀,可外部感知,醫生根據經驗結合其他儀器便可確診病情,公司要求提供CT檢查報告違背科學常理。
公司答辯認為,申請病假的員工提供CT報告是公司批準病假申請的流程,并非是針對李莫愁故意刁難,但李莫愁提交虛假CT報告,并且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未出勤,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理。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之規定,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享有在醫療期內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權利。為了避免無病休假等虛假情況的出現,相關法規規定對職工疾病需要休假的,由企業審核批準。李莫愁申請休病假,公司按照《考勤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要求李莫愁提供病歷卡及CT檢查報告,并無不當。
其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能超過其正當的范圍,勞動者應本著實事求是、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用人單位的相關規定進行申請病假批準。然李莫愁為申請病假故意向公司提交了虛假的CT報告,其行為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司《考勤管理辦法》的規定。
再者,根據肺結節疾病診斷標準,在無其他有效證據對李莫愁患有肺結節予以證明的情況下,單憑醫院出具的休息30天的病假證明單,不足以認定李莫愁因患XXX疾病需休假,加之,李莫愁存在提交虛假CT報告的行為,故公司不予批準病假并無不當,李莫愁的主張缺乏客觀事實依據。
最后,李莫愁在病假申請未獲批準的情況下,自2017年10月19日起未再出勤,公司由此認定李莫愁曠工亦無不當。
據此,公司以李莫愁曠工及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具有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屬合法解約,現李莫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號:(2018)滬02民終11628號(當事人系化名,案情有精簡,完整內容可查閱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