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nèi)終止勞動合同,不會產(chǎn)生損失。在一個月至一年期間,仍要繼續(xù)督促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者拒簽的情形下及時止損:終止勞動合同,會相應減少二倍工資,半年內(nèi)則減少經(jīng)濟補償金的支付。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會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再也不能以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來終止勞動合同了。
書面勞動合同,是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quán)利義務關系的最佳憑證。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那么,當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而不愿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如何解決?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繼續(xù)用工?而在繼續(xù)用工的情況下,是否還繼續(xù)要求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仍然拒簽,用人單位如何解決?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仍然繼續(xù)用工?超過一年后能不能以勞動者拒簽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嗎?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嗎?或者是不是有可能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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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原因是多樣的。
在不少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很多勞動者因無法有效舉證存在勞動關系而無奈吞下敗訴的苦果。所以,《勞動合同法》對于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給予二倍工資的懲罰性措施。
但也有勞動者基于不同的原因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有的是拿來當跳板,不想一下就被勞動合同拴住,只是想拿用人單位熱熱身,作為自己成長的基地。有的勞動者是并未真正考慮好是否就在這里上班,想再多待上一段時間再談簽合同的事。有的認為公司拿來的勞動合同書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對薪資、期限等不滿意。有的勞動者覺得企業(yè)的勞動合同書是霸王條款,但又擔心自己失去工作的機會,就借口拖延一陣再說。還有的是想揩油,碰瓷,故意不簽合同,等過了一段時間就依照勞動合同法主張二倍工資。
但殊不知,對于勞動者而言,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是有風險的,一旦出了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又不認帳,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吃虧的都是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履行簽訂勞動合同法定義務的,從用工的第二個月起至滿一年止,要承擔向勞動者支付每月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不因勞動者拒簽而免除這個法定義務,至多會承擔11個月的二倍工資。
在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這11個月里,勞動者每工作一個月,都可以拿到兩個月的金額,而且這個金額不受3倍社平工資的上限制約,懲罰不可謂不重,但仍有個別用人單位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三、面對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終止勞動關系來“止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就立法來看,二倍工資支付責任的確立系針對用人單位拖延或不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現(xiàn)象。這里主要規(guī)范的是用人單位故意或過失逾期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
若一個月內(nèi)未書面訂約不是用人單位原因所致,而是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過錯是導致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主要原因,用人單位完全可依法在一個月內(nèi)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既不要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也可以避免經(jīng)濟補償金。
但一旦過了一個月,用人單位繼續(xù)留用勞動者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就會產(chǎn)生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用人單位要想避免二倍工資的風險,其做法應當是立即止損:行使勞動合同的終止權(quán),及時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
也就是說,在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拒簽的情況下,結(jié)論是:
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nèi)終止勞動關系的,既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也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一年內(nèi)終止勞動關系的,既要支付二倍工資,也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超出一年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視為其放棄了終止勞動關系的權(quán)利,則既要支付二倍工資,也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即賠償金或者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關于勞動者在拒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一定不要心存僥幸,因為這個時候不適用過錯責任,只要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存在的話,就會被認為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無故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當保持警惕。出現(xiàn)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后,用人單位應當對雙方的勞動關系及時作出處理,避免增加用工成本。
結(jié)論是:在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nèi)終止勞動合同,不會產(chǎn)生損失。在一個月至一年期間,仍要繼續(xù)督促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者拒簽的情形下及時止損:終止勞動合同,會相應減少二倍工資,半年內(nèi)則減少經(jīng)濟補償金的支付。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則會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再也不能以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來終止勞動合同了。
四、用人單位應注意保存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證據(jù)。
如果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未簽勞動合同是因為勞動者拒簽,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保存證據(jù)。
如果在一年內(nèi),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是因為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其應當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證據(jù)和依據(jù)。
超出一年,就不存在拒簽事由的終止勞動合同了,如果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證據(jù)和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