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交工傷保險,受傷后怎么辦?
工傷保險作為社保的一種,對很多職工來說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城市里的農民工。很多人的工作風險大,工資也不高,如果沒有交工傷保險,受傷后醫療費和誤工費都不是一筆小錢。
沒交工傷保險,受傷了該怎么辦?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新發生的費用”是指什么?
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第三款規定,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申請工傷認定時限是多長?
(一)用人單位一方的申請時限。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時限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三款規定,如果單位沒有這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者一方的申請時限。勞動者認定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時限的,社保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將失去獲得工傷待遇的權利。但現實生活中,許多勞動者往往并不知悉這一規定,因而錯失時機,失去了獲得工傷待遇的保障。
認定工傷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三項材料。
其中,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