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40多萬!員工智慧滿滿!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12年12月3日入職H光伏公司,張某的崗位是地面電站事業部國際市場開發部經理;張某的月基本工資為2.5萬元,年績效工資為6萬元。 2014年3月24日H光伏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解除理由為2014年3月17日、18日、19日曠工3天(客觀上單位的證據及制度均得不到勞動仲裁委、法院的采信)。 離職后,張某申請勞動仲裁,提出相關請求:恢復勞動關系,補發離職后至恢復勞動關系前的工資報酬,補發年度績效工資…… 后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1.H光伏公司撤銷解除決定,恢復勞動關系;2.H光伏公司支付張某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19日的工資損失37萬元;3.H光伏公司支付2013年度績效工資6萬元……
一審庭審中,雙方確認張某自2015年7月后入職X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工作。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一、H光伏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撤銷解除決定,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H光伏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張某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的工資損失380747元;三、H光伏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張某績效工資60000元…… 2016年6月24日,二審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上述判決。 筆者注:此案例改編于北京市(2016)京03民終5682號民事判決書;勞動者的其他訴求沒有得到支持或完全支持,在此不作描述。 【評析建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主張恢復勞動關系(勞動者原則上會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補發離職后至恢復勞動關系前的工資報酬)。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的,原則上也會同時判決用人單位補發該期間的工資報酬。 本案中,張某在H公司的工齡不足一年半,如果其主張賠償金,那只能獲得3個月的平均工資(即9萬)。 本案中,張某提出恢復勞動關系,很明顯看中的是如果H公司敗訴則需補發其離職后的工資報酬。依法理及北京的地方規定,勞動者恢復勞動關系勝訴的,用人單位需補發其離職后至恢復前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提出恢復勞動關系,是手段,是過程;獲取離職后的工資是目的,是結果! 如果日后遇到這樣的訴求,用人單位評估后覺得打不贏的,建議不要硬撐下去(能屈能伸);應主動撤銷解除通知,讓其先回來上班,日后再從長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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