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北京某公司與入職已五個年頭的樸女士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后不足一個月,樸女士稱自己患上焦慮憂郁等病癥,連續病休17個月。
2017年12月初,公司按樸女士簽字確認的三處地址向其快遞醫療期通知,告知其醫療期實為6個月,其應在規定時日前報到出勤,不能出勤則要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未在規定日期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視為放棄勞動能力鑒定;若在規定日期不能報到出勤或繼續請假,視為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樸女士未予回復。
2017年12月15日,該公司以上述理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按先前的三處地址郵寄,同時以手機形式再次通知,隨后又轉賬支付了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
法院:員工未延長醫療期單位有權解約
據了解,樸女士認為其患病與公司勞動強度過大導致身體不適,才無法工作,后北京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其確認與所在公司2011年6月至2017年12月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支持了樸女士的請求,公司不服,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法院認為,樸女士自第一次病休,截至解除通知作出之日已連續病休17個月,但其所提交的假條不足17個月,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應享有的最長醫療期限不超過9個月,即在2017年4月13日已經屆滿,若需延長法定醫療期需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但樸女士未申請延長醫療期。
法院表示,樸女士在其應享有的的最長醫療期屆滿后,未能在原崗位實際提供勞動亦未能前往報到接受公司安排其他的勞動崗位,公司已經向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及代通知金,樸女士在收到該筆款項后未對款項性質提出異議或者退回公司,故公司要求不再繼續履行雙方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通州法院作出判決,判令當事公司與樸女士不再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判決后,樸女士不服,提起上訴,日前,三中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