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在什么情況才需承擔違約金?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以及竟業限制約定中,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勞動合同能否選擇履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3.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變更,原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4.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的,原勞動合同如何履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5.勞動合同可以變更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6.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取什么形式?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于勞動者的情形除外。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7.在什么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8.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可以裁減人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1.在什么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12.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3.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4.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本》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5.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什么標準支付?
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不適用勞動者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16.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什么義務?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17.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履行什么義務?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并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秘密事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18.什么是勞務派遣?
答: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在這種特殊用工形式下,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用工單位直接管理和指揮勞動者從事勞動,但是與勞動者之間不建立勞動關系。
19.被派遣勞動者與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包括哪些必備條款?
答: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其合同必備條款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0.被跨地區派遣的勞動者應當執行哪個地區的勞動標準?
答: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