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辦理不及時,對于員工來說,可能影響社保待遇的享受。因此,員工需關注自己社保賬戶的狀態(特別是換工作期間)。對企業來說,不及時為員工辦理社保,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勞動jiu紛,風險很大。因此,雙方均需重視。
新員工入職后,應何時參加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注意: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也就是說,原則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
此外,《社會保險法》規定的30日期限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為用人單位設定了至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合理期限,該期限僅僅是用人單位辦理保險手續的寬限期,并非是用人單位可以免去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免責期限,用人單位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什么情況下,可次月給員工辦理社保,實際工作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后,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于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復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18-12-7 8:59:30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