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4年8月進入一家信息公司從事軟件開發。雙方共同確認,今年2月1日至2月22日期間,王某請假22天(其中包括春節假期、帶薪年休假以及事假),返回新疆老家過年。其應返崗上班的日期是今年2月23日。今年2月19日,王某所在部門的經理曾與其通電話,提醒其應于2月23日回公司上班。2月22日,王某先從烏魯木齊乘坐火車到天水,后在火車上補票,于2月24日中午回到蘇州,2月25日回公司報到。2月26日,公司找到王某了解其原因,王某說春節期間購票困難,沒能及時買到火車票,故兩天沒能上班。
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無故曠工,給予書面警告處理,1年內累計兩次書面警告,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今年3月,公司以王某無故曠工為由,根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給予其書面警告處理。因王某1年內已累計兩次被書面警告,其第一次被書面警告,是去年國慶節假期回家過節,比規定返崗時間晚了2天。公司在通知工會之后,通知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王某對此不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5萬余元。
【案例點評】 公司《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由王某簽收,對其具有約束力,王某應遵守。其2月1日開始休假時,已知返崗日期為2月23日,明知回程需要約40小時,而到2月22日才離家坐火車返程。王某選擇的返程時間和方式,不能成為其缺勤的正當理由。公司根據《員工手冊》規定,在事先通知工會的情況下,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故對王某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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