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司機能否認定工傷
再談重慶墜江司機的工傷認定問題
2018年11月2日,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通報公交車墜江原因:據車內黑匣子監控視頻顯示,系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車輛失控。
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后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在這里,為傷逝者默ai!
公交車司機冉某在駕駛車輛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傷且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在排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can或者字sha的”三種情形下,應當基于履行職務時發生傷害,應當認定工傷。如果是司機是故意犯罪、字sha等情形,則排除在工傷之外。
故意犯罪。這個相對復雜一些。從四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冉某的行為是否是危害公共安全?
通過視頻可以看出,冉某是在乘客攻擊后進行還擊的,雖然其打方向盤的措施不當,但其并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那種情況下應當是基于對結果的自信,認為至多發生交通事故,墜江并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故,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更談不上故意犯罪。
有權作出故意犯罪的機關是誰?
當然是審判機關,即人民fa院。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認定行為人犯罪。沒有人民fa院的判決,冉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zui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便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即使退一步說,冉某和劉某涉嫌故意犯罪,但鑒于其已經死亡,不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意味著《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無法予以落實,進而排除故意犯罪,因此冉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假如冉某的家人申報工傷的話,應當認定為工傷。
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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