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汪是一名職場女性,在公司擔任客戶部經理一職。去年,一直忙于工作的她終于完成了人生大事:產下了自己的寶寶。休完產假后,小汪接著上班,公司當時按照規定,為小汪安排了哺乳時間,協商下來,允許她每天早下班一個小時,作為哺乳時間。但是由于小汪工作任務繁重,她本人又有著極強的事業心,導致她基本沒怎么使用過這個哺乳時間。后來,小汪特地來咨詢小編,自己接近大半年的哺乳時間都在正常上班,可以以此要求公司給與加班工資嗎?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用人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女職工的哺乳時間,使得女職工有更多的時間在哺乳期當中既能夠照顧好工作,也能夠兼顧好作為母親的職責。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哺乳時間,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女職工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但是小汪公司在她產后為她安排了哺乳時間,而且在哺乳時間的具體使用上,還與小汪具體協商,采用了早下班一小時的方案,只是由于小汪工作繁忙來不及使用,因此要公司支付未使用哺乳時間的加班工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這并不是說公司就完全盡到了關懷員工的義務,如果小汪的確是由于工作繁忙,無暇分身來休這個“哺乳時間”,那么公司在工作任務量的分配上就值得商榷。公司不能讓“哺乳時間”流于紙面,更要創造有利條件使哺乳期女職工能夠正常使用哺乳時間,否則,不就成了“畫餅充饑”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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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18-11-21 16:51:24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