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某保潔公司的員工陳某,從2016年年初開始,每天上班10個小時,每月能拿到5千元左右,2017年春節前,在客戶單位做保潔時,不小心從高處摔下,跌斷了腿。出院后就一直在家休息兩個月。4月底,單位里的人打電話叫其去上班,但其傷還未完全好,不能上班。5月份發工資時,單位只發了她最低工資,公司解釋說,實行綜合工時制,其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就是最低工資標準,多出來的都是加班費。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其最低工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問題:職工發生工傷了,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停工留薪期是怎么確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到底有哪些,單位發其最低工資對嗎?
案例分析:
案例知識點:工傷職工依法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及停工留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即治療工傷所需的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北京市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社保基金承擔。
2、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停工留薪期的長短根據具體的傷情和治療的情況而定,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工傷職工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5、在傷情處于穩定或完全治愈,進入勞動能力鑒定后,停工留薪期就結束了。
具體分析:
1、陳某在工作中受傷,依法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至于停工留薪期的長短,可以要求醫療部門為其出具具體的診斷意見來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工傷保險條例已明確為“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2、因為用人單位是勞動成果的受益者,對于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受傷的,用人單位有義務保障其在停工治療期間不因工傷而導致收入水平降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會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做約定,但不排除有時約定與實際履行并不一致,或在實際履行中協商一致變更的情形。所以,公司關于“按合同約定工資標準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符合規定”的說法并不正確。對“原工資待遇”的把握,在執法過程中,除了看合同約定外,往往還要看實際履行情況。通常以勞動者正常出勤應獲得的報酬、待遇為標準。有些當事人基本工資較低,加班工資是其收入的主要部分,且加班是常態的,此時將加班工資剔除在其原工資待遇外明顯不合理。對于加班是常態,而每月加班工資又有差異的,司法實踐中往往會以發生事故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確定其原工資待遇。
受傷前正常上班能拿到5千余元,此標準即是其的原工資待遇。公司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僅同意支付你最低工資標準,與法律精神相悖。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