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以獎金發放時員工已離職則不再發放獎金的規章制度,主張無需支付相應獎金的抗辯,不能成立。
【基本案情】
楊某原系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員工,在該公司從事醫藥代表工作。
2015年1月27日,楊某簽收的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被解聘或退回勞務派遣機構的,不適用公司的獎勵計劃。
2017年1月10日,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楊某存在虛假報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楊某發出通知,通知雙方勞動合同于次日解除。
2017年1月23日,楊某向天津市勞動人事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獎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11,900元等。
天津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楊某2016年第四季度獎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11,900元等。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認為,根據公司《員工手冊》以及《2016中國獎勵計劃》規定,員工被解聘的,則不再向其發放相關的獎金,故楊某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乃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楊某存在虛假報銷的情況下,其解除與楊某的勞動合同顯然系違法解除。在此情形下,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對公司獎勵計劃不適用于被解聘員工的相關規定,不能成為其拒絕支付楊某2016年第四季度業績達成獎和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的合法理由。
同時,關于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公司表示楊某經其直屬經理和大區總監評定后,其2016年下半年的行為評定獎被為0級,對應獎金為0元。而根據公司《2016獎勵計劃》,行為評定獎從“等級1”至“等級6”,一共分六個等級,對應的下半年獎金數額為19,600元~4,100元,其中并無“0級0元”的評定等級,且上述六個等級各自人數占比相加為員工總人數的100%。因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評定意見,既不合常理也有悖其自己的規定。
鑒于公司未對楊某2016年下半年進行行為評定,法院根據楊某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實際情況等因素酌情確認楊某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為6,200元。
最終法院判決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應支付楊某2016年下半年行為評定獎6,200元、2016年第四季度業績達成獎2,5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爭在于用人單位被認定違法解除與員工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公司以其政策規定解聘員工不享有相關獎金的抗辯能否成立。
通過本案判決,一方面確定在公司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其上述抗辯不能成為拒絕支付相應獎金的理由;另一方面也明確,在雙方對勞動者具體的評定等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有權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合理確定員工的評定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