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簽合同被辭退也有權要求賠償
1、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二、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不再限定補償年限(12年)。
3、工資計算基數: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如果用人單位遲遲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請求經濟補償金賠償過程中還可以加上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工資計算標準:不滿一年=(工作月份-1)*2+第一個月工資。一年以上=23個月工資+(工作月份-12)*每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