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人社部官網發布《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人社部擬要求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社部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用人單位注意了: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能將面臨懲處,最高5年內將在政府采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多個方面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