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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約定試用期時,作為HR,需注意以下10條規則,盡量避免法律風險:
一、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于無試用期。
二、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期限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約定,超期約定屬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當于每月要支付“雙倍工資”。
三、不能重復試用。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復試用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四、不訂單獨試用合同。
單獨的試用合同會被認定為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五、試用期需參加社保。
千萬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
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
六、試用期不能隨意解雇。
試用期解雇一個員工并不比試用期后解雇更輕松。一般而言,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這里涉及到錄用條件的確定以及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這個舉證責任并不容易。
七、需書面約定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便于操作,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事先約定具體的錄用條件。
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
按照原勞動部的規定,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雇的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超過試用期就不能再以這個理由解雇了,否則屬違法解雇。
九、不要隨便延長試用期。
首先,試用期有最長限制,即6個月,且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再怎么延長都不可能超過6個月,否則違法。
其次,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履行完畢,再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還可能觸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
十、注意試用期解雇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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