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勞動者劉某不久前在所在包裝廠工作期間,被打包機割斷手掌。由于包裝廠并沒有給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于是劉某就找工廠要求賠償。誰知道,工廠老板為了逃避責任,竟然辦理了公司注銷手續。劉某想知道,他應當向誰主張工傷待遇?
分析:該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由于該企業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手續,根據法律規定,該職工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應獲得的相關待遇均由該企業承擔。該企業老板為了逃避責任,企圖通過注銷不予賠償,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也是徒勞的。因為根據法律,企業在注銷時,應當結清企業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包括職工的各項相關待遇。因此,劉某可以申請仲裁,要求企業的出資人承擔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六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被吊銷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到期繼續經營、被責令關閉、被撤銷以及用人單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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